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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公积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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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私产)房的;

2、(政府配售、调剂)经济适用房、自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

3、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4、家庭成员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

非房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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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临夏,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提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非房屋类:

提取流程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全额提取:

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6、职工调离甘肃省、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时限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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